鹭江道268-272号地下车位公开招租信息
一、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8-272号(远洋大厦)地下一层15-16号、地下二层39-45号;租赁物均为钢混结构。
二、车位产权面积:地下一层15-16号车位、地下二层39-45号车位,每个车位约47㎡;
三、租赁现状及要求:按现状带租约,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杜绝转租;车位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四、租金:地下一层15-16号车位、地下二层39-45号车位每个每月租金按不低于800元起价;租金分二次缴交(第一次按7个月;第二次按6个月);
五、租赁期限:1年1个月;
六、竞租保证金:地下一层15-16号车位、地下二层39-45号车位每个2500元;缴交时间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截止,以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中银行受理章的时间并经招租方财务人员确认为准;
七、报名时间:发布之日起7日截止;意向承租人(单位)持相关有效证件报名;
八、资格审核及报价提交:2015年6月29日下午15:00--15:30截止;
九、公布报价:2015年6月29日下午15:35开始;
十、提交报价及公布报价地点:特房建工公司三楼开标室(思明区文塔路221号,靠近禾祥西路麦当劳)。
备注:承租意向人对上述情况应有充分了解,须熟阅招租文件。招租文件见附件(招租规则、租赁合同、承租意向人承诺函、报价单)。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招租规则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特房集团网站、特房建工公司网站发布公开招租车位信息。
二、承租意向人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竞租保证金,做好报名、投标报价准备等。
三、资格确认:承租意向人应在招租人发布公开招租车位信息后先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并提交身份证等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招租人单位报名,在规定时间截止前缴交竞租保证金(承租意向人为个人的,缴交竞租保证金时应注明身份证号码),领取招租相关资料同时签署承诺函后,方才具备参加车位公开招租的资格。上述承诺函一经签署,即视为承租意向人已知悉本次公开招租的规则及该车位的现状与周边情况等所有信息并无异议。招租人对报价公布后落选的承租意向人(或入选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人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以转帐方式无息返还竞租保证金(承租意向人为个人的,返还时需提供储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承租意向人为公司的,返还时需提供开户单位、银行名称及帐号),入选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与我司签定租赁合同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租保证金缴交帐户开户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建行,帐号:35101535001050007936。
四、报价方式:承租意向人将愿意承租该车位的每月租金金额密封于信封内(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应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信封封面应注明意向车位的具体座落位置,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五、公布报价、确定承租候选人:报价时间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当众开启承租意向人的报价信封,现场公布所有按时送达的报价,低于起租标准的为无效报价,报价金额最高者为承租第一候选人,以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决定候选人顺序。若报价金额相同最高者有两人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人顺序。
六、优先承租权:
(一) 原承租人应按招租人发布招租信息时间的要求到现场参加投标报价,并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竞标当天内若原承租人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车位,则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应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若转租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第一侯选人资格自动失效。
(二) 超过竞标当天若原承租人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车位的,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 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于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
七、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侯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侯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或按以下方式处理:承租第二侯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人必须按招租人规定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
八、承租意向人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单位承租意向人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
九、公开招租结果,即竞标当天招租人与中标承租人(个人或单位)签署中标确认书,并将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特房集团、特房建工网站进行公示,原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备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与优先承租权相关的规定仅适用于拟公开招租的车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如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则报价金额最高的直接选定为新承租人,并在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招租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2270180 监督电话:2270559
鹭江道268-272号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远 洋 大 厦﹚
合同编号:TFJGH(2015)ZC036-037
甲方﹙出租方﹚: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三楼 电话:0592—2270180
邮政编码:361004 传真:0592-2270182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远洋大厦地下车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座落及面积:思明区鹭江道268-272号(远洋大厦)地下一层(二层) 号车位(按现状交付);
二、租赁期限:1年1个月,从2015年 7 月 1 日至2016年 7 月 31 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标准:车位每个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具体详见下表);
起讫时间 |
租金(元) |
大写(人民币) | |
2015年7 月 1日 |
2016年1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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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 月1日 |
2016年7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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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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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时间:车位租金分二次支付,其中首期7个月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付清,其余6个月租金于2月10日前付清;
3、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四、租赁用途:仅供乙方停车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或另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五、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缴交到甲方指定账户上,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甲方开户名称: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厦门建行
账号:35101535001050007936
六、上述车位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七、上述车位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若迟延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用履约保证金冲抵所欠各项费用,且余款不予退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索偿。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上级需对国有资产统筹调用、征迁等原因,须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此情形予以谅解,且同意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九、上述车位租赁期满时,乙方应缴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按期将车位归还给甲方;甲方确认且无其他遗留问题后,再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甲方研究同意。若甲方继续将车位单独对外出租的,乙方按照规定参与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四执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盖章 (签字)且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5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我是鹭江道268-272号(远洋大厦)地下一层(二层)车位的承租意向人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已知悉该车位现状和租赁期限的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该车位公开招租时若本人成为承租候选人但原承租人行使了优先承租权,则本人承租候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二、若本人被选定为承租人,本人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否则本人同意将本人所缴交的保证金抵给招租人作为违约补偿金。
三、本人承诺,中标确认书签署后,按照招租人要求等待招租人通知,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文塔路221号三楼签订车位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违约。
四、本人承诺,对该车位的相关信息已全面熟悉,同意并承认招租人告知的有关车位信息、租赁合同条款等要求,按时缴交租金。
五、本人承诺,若未被选定为新承租人,自愿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清退车位并移交给出租人,自愿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本条款指原承租人)。
承租意向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时间:2015年 月 日
鹭江道268-272号地下车位报价金额
(远 洋 大 厦)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______________对鹭江道268-272号地下一层(二层)车位及周边情况和招租信息等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 号车位,租金报价金额按每个车位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 元。
承租意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